社会舆论对艺人言行监督应遵循哪些原则
在信息高度互联的今天,社会舆论对艺人言行的监督已成为公共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行不仅关乎个人形象,更深刻影响着社会价值观的塑造与青少年的成长。从“饭圈”乱象到艺人违法失德事件频发,如何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划定监督的合理边界,成为平衡社会利益与个体权利的关键命题。这种监督既需要法律框架的刚性约束,也离不开公共理性的柔性引导。
法律边界不可逾越
民法典第1025条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须避免捏造事实、未尽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这一条款为舆论监督划定了法律底线。2020年央视报道“霸铺”事件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媒体报道内容客观属实,未超出必要限度,体现了法律对正当监督的保护。
法律边界的另一层含义在于对艺人隐私权的尊重。如王思聪隐私权纠纷案所揭示,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需保持动态平衡。当艺人私生活与公共利益无关时,过度曝光可能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需根据事件性质、社会影响等综合判断,避免“舆论审判”取代法律审判。
公共利益导向优先
舆论监督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新闻媒体在曝光明星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时,本质上是在履行社会守望职责。郑爽“阴阳合同”事件中,媒体追踪报道推动税务部门介入调查,最终追缴税款2.99亿元,彰显了舆论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平中的积极作用。
但这种监督必须始终以促进社会进步为出发点。当某网友向媒体爆料某明星涉嫌违法时,民法典要求媒体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不能仅凭单方信息仓促报道。监督的动机应纯粹,避免异化为商业炒作或恶意攻击的工具。
客观真实作为基石
真实是舆论监督的生命线。民法典第1026条从信息来源可信度、争议内容调查等六个维度明确了核实义务标准。2023年蔡徐坤事件中,部分自媒体未经核实传播“强制打胎”等失实信息,最终被证实为捏造,这类行为不仅损害当事人名誉,更消解舆论监督的公信力。
对事实的尊重还体现在监督的全面性。当周雨彤被误传“室内吸烟”时,完整呈现事件全貌而非断章取义,才能避免“舆论误伤”。正如学者王利明所言,媒体的权威性源于对事实的敬畏。
理性包容不可或缺
监督需要克制非理性情绪。2024年张嘉倪因观看疯马秀遭全网禁言事件,反映出舆论场中道德审判的泛化倾向。公众人物的文化消费选择,只要不违法失德,应保留个人空间。过度干涉可能压制文化多样性,与监督初衷背道而驰。
包容性还体现在给予改过机会。郑业成乱扔烟头后及时道歉并接受监督,这种态度转变值得肯定。舆论监督不应是“一棍打死”,而应建立纠错容错机制,引导艺人正向成长。
社会责任共同承担
平台需落实主体责任。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严禁炒作低俗绯闻、诱导非理性追星。2023年TFboys演唱会引发的粉丝冲突事件,暴露出平台在内容审核、舆情预警方面的失责。
艺人自身更需恪守职业。从吴某凡案件到近期明星数据造假,违法失德行为不仅面临法律制裁,更会永久损害公众信任。正如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强调,艺人应把“德”放在职业发展的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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