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到过期产品应由商家还是消费者承担责任



在商业交易中,商品过期问题常引发责任归属争议。消费者主张商家应对商品质量负责,商家则强调消费者有义务检查产品信息。这一矛盾背后,既涉及法律责任的划分,也关乎市场秩序的维护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

法律责任的明确划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或更换。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超市因销售过期奶粉被判三倍赔偿,法院明确指出“商家负有主动检查商品保质期的义务”。上海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统计数据显示,在食品类消费纠纷中,超过82%的过期商品案件由商家承担主要责任。

但《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同时规定,消费者明知商品存在瑕疵仍购买的,责任可适当减轻。2022年北京某法院审理的案例显示,当消费者购买时已发现商品临期仍大量购入,事后索赔请求被部分驳回。这种双重规定折射出责任划分需要结合具体情境。

消费者知情权的边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修订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食品生产日期必须采用不可消除的喷码技术。但在实际操作中,某第三方检测机构发现,15%的预包装食品存在日期模糊或位置隐蔽的问题。消费者协会的问卷调查表明,65%的消费者不会逐件检查商品日期,特别是密封包装的饮品和零食。

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心理设置销售陷阱。某连锁便利店被曝光将临期商品与新品混放,利用货架灯光弱化日期显示。这种行为被中国政法大学商业法研究中心定义为“消极隐瞒”,即便未主动欺诈,也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商家管理义务的履行

现代零售业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已能实现保质期预警。某上市商超的供应链负责人透露,其ERP系统可提前30天预警临期商品,自动触发促销机制。但中小型商户往往缺乏技术投入,某县级市的市场检查发现,37%的个体商户仍依赖人工检查,导致过期商品漏检率高达12%。

行业监管存在执行差异。2023年广东省推行“智慧监管”试点,要求商超安装电子价签系统实时更新商品信息。相比之下,西部某省份的基层市场监管所仍采用季度抽查方式,过期商品投诉量高出东部地区2.3倍。这种管理能力的区域落差直接影响责任认定标准。

举证维权的现实困境

消费者维权常面临证据链缺失。华东政法大学2022年的实证研究发现,仅有28%的消费者能完整提供购物小票、商品实物和现场照片三项核心证据。某电商平台售后数据显示,超过40%的过期商品投诉因“无法证明购买渠道”被驳回。

电子支付记录的法律效力认定存在争议。杭州互联网法院2023年判决的典型案例中,消费者虽提供微信支付记录,但因商户收银系统未关联具体商品信息,最终未能获得赔偿。这种技术层面的信息断层,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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