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中的退费条款是否有效
近年来,教育培训行业高速发展的退费纠纷数量激增。学员常因课程质量、时间冲突等问题主张退费,而培训机构常以合同条款抗辩。司法实践中,退费条款的效力认定涉及多重法律因素,既关乎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平衡,也映射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商业秩序维护的角力。
格式条款的效力边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对涉及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教育培训合同中的"概不退费""超过七日丧失解除权"等条款,往往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在王某诉某教育公司案中,法院认定退费时间限制条款因未加粗、未单独说明而无效,理由在于该条款直接影响消费者核心权益。
司法审查标准呈现严格化趋势。上海松江区法院审理的小夏网络培训案中,"完成1课时不得退费"条款被认定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裁判要点指出,即便培训机构已作提示,若条款实质剥夺消费者解除权,仍可能因违背公平原则无效。这一立场在多地判决中得到呼应,如北京房山区法院对"赠课不退"条款的否定性评价。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空间
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特征,司法普遍认可学员的单方解除权。在明星舞蹈培训机构案中,法院虽认可合同存在"单方违约不退费"约定,但基于舞蹈培训需特定信任关系,仍支持学员解除合同并获部分退费。这种裁判思路体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立法精神。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成为特殊解除情形。新冠疫情期间,最高法明确线下培训转线上若影响教学效果,消费者可主张解除。浙江嘉兴中院在私教课过期案中创设性提出,合同期限届满不当然导致权利灭失,需综合经营者履约可能性判定退费比例。这类判决突破传统合同严守原则,凸显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违约金与退费比例裁量
违约金条款的合理性面临实质审查。杭州编程课退费案显示,即便合同约定30%手续费,法院仍根据实际损失将违约金调减至5%。这种裁量依据来源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强调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关联性。北京西城法院在某美术机构跑路案中,创新采用"剩余课时占比法",将赠课纳入计算基数,打破"赠课系优惠"的传统抗辩。
成本扣除规则呈现精细化趋势。培训机构常主张师资、场地等沉没成本,但需举证实际支出。苏州姑苏区法院在知网最低充值案中确立的"合理费用扣除"原则被类推适用,要求扣除费用需与履约行为直接相关。部分判决引入第三方审计,如深圳某英语机构退费纠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核定成本,确保扣减金额客观公允。
举证责任的分配逻辑
消费者对机构违约负初步举证责任。网络培训纠纷中,聊天记录、课程录像等电子证据成为关键。在莱阳英语培训案中,家长群停课通知直接证明机构停业事实,而学员登录记录反证课程未完成。这种证据采信规则倒逼培训机构完善过程留痕,某在线教育平台因此在课程系统中增设学习轨迹记录功能。
格式条款提示义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南京某考研机构因无法提供签约录像,被推定未尽提示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浙江高院在健身私教案中提出"说明应达常人理解程度"标准,认定仅将条款字体加粗不符合说明义务。这种审查尺度促使培训机构采用弹窗确认、二次签字等强化提示措施。
司法裁判正在塑造新型行业规范。教育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推出的培训合同范本,将判决确立的"三个月收费上限""试听期无理由退费"等规则转化为行政规范。这种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源头治理提供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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