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拍视频并发布网络如何要求删除与维权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的今天,个人影像被擅自拍摄并上传至网络的事件频发。2023年广州地铁“大叔被”事件引发全民热议,2024年某短视频平台因擅自使用用户面部特征生成换脸视频被判赔偿,这些案例折射出技术与法律碰撞下的现实困境。当个体成为他人镜头中的“数据素材”,如何在虚拟世界中捍卫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公共议题。

一、法律依据与权利边界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传播他人影像仍构成侵权。2024年“AI换脸侵权案”中,法院指出“面部特征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具备人格属性”,将新型技术应用纳入法律规制范畴。

可识别性成为判定侵权的关键标准。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年审理的短视频侵权案确立“半张脸、背影等特征若能使特定人识别”即构成肖像。这突破了传统认知,如成都太古里街拍事件中,即便未清晰呈现面部,独特穿搭风格结合特定场景仍被认定具有可识别性。

二、证据固定与删除流程

第一时间截取侵权内容时需注意完整性。上海某律师建议采用“北京时间校对+侵权页面连续录屏”方式,确保证据链完整。2025年《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要求平台提供快捷取证功能,用户可通过抖音、小红书等平台的“侵权保护”入口即时存证。

删除请求需分层推进。先通过平台举报通道提交材料,如抖音的分享→举报→侵权保护路径,或登录小红书权利保护中心批量投诉。若遇平台消极处理,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发出律师函。2023年某MCN机构侵权案中,法院认定“平台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未处理即视为过错”。

三、损害赔偿与责任认定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呈现地域差异化特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年判决显示,结合当地月平均工资1-3倍酌定赔偿,并支持合理维权支出。某网红肖像权案中,法院将“推广收益与侵权视频点击量挂钩”作为计算依据,突破传统定额赔偿模式。

责任主体认定趋向多元化。2025年广州中院在某隐私权纠纷中,认定“拍摄者与转发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责任从“避风港原则”转向“红旗原则”,如某短视频平台因在热播期未过滤侵权内容,被认定“应知侵权可能性”而承担次要责任。

四、技术防范与制度完善

生物特征加密技术正在兴起。腾讯安全实验室研发的“不可逆面部模糊算法”,可在视频上传时自动打码。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推行“数据可携权”,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草案拟增设“影像数据删除请求权”。

行业自律机制逐步构建。2025年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发布《街拍行为自律公约》,要求商业拍摄需签订书面授权协议。抖音、快手等平台上线“人脸识别撤回”功能,用户可追溯删除被采集的面部数据。这些举措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形成公私法协同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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