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咳嗽被诬告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法律依据
在公共场所偶发咳嗽本是自然生理现象,但若因此被他人恶意诬告为传染病患者并引发社会恐慌,不仅可能侵害个体名誉权,更可能造成深远的精神创伤。随着《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强化,此类事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逐渐成为法律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如何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法治进程的重要课题。
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导致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咳嗽被诬告事件中,核心在于判断是否构成对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捏造事实导致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即属名誉侵权范畴。例如河南省2024年通报的诬告案例中,当事人因被诬陷新冠肺炎传播而遭受网络暴力,法院认定该行为已突破社会容忍限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严重精神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诬告均可主张赔偿。如某市2023年审理的案例显示,邻里间因咳嗽引发的短暂口角未被认定为“严重后果”,法院最终未支持赔偿请求。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损害程度”标准的严格性,要求侵权行为需导致受害人出现持续性焦虑、抑郁等医学可鉴证的精神障碍,或造成职业发展受阻、社会关系破裂等实质性影响。
赔偿请求的构成要件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完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构建。首要环节是证明诬告行为的存在,包括书面举报材料、社交媒体截图、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在杭州某美容纠纷案中,顾客因咳嗽被店主诬告携带传染病,顾客通过调取店内监控及微信聊天记录成功固定诬告证据。其次需证明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这往往需要精神科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医学材料支持。2022年北京某高校教师被诬告案中,教师提交的半年心理咨询记录及HRV心率变异检测报告成为获赔关键。
赔偿数额的确定遵循多重因素综合评估原则。除考虑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提出需衡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如诬告传播范围、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等。2021年郑州某案例显示,被告在500人微信群散布咳嗽患者的虚假信息,法院参照群成员数量(0.5元/人/天)乘以传播天数计算基数,最终判定3万元赔偿。
特殊情形与例外规定
刑事诉讼与民事赔偿存在程序交叉。当诬告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时,根据《刑法》第243条追究刑责并不排斥民事求偿。2020年江西抚州案例中,老人诬陷搀扶者导致其被行政拘留,法院在刑事判决后另案审理支持了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需注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处理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需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对赔偿请求设有限制性条款。若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如确系未佩戴口罩在传染病防控期引发误会,可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上海2023年某商场纠纷中,顾客未遵守防疫规定且言语挑衅,法院判定其承担40%责任。法人组织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连锁药店被诬告售假药等商业诽谤案件中具有特殊意义,此类案件需通过商誉损失索赔途径解决。
证据收集与诉讼策略
电子证据的固定具有时效性特点。2024年浙江某案例中,受害人通过公证处对微博话题某咳嗽患者传播病毒进行网页证据保全,确保即便原帖删除仍能作为有效证据。医学证据收集需注意连续性,成都某医生被诬告案中,当事人每月一次的心理评估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损害持续性。
诉讼时效应注意特殊起算点。《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三年时效,在持续侵权情形下可从行为终了日起算。广州2022年某网络诬告案中,被告持续三个月在贴吧发布不实信息,法院认定诉讼时效自最后发帖日计算,确保了受害人权益。地域管辖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确立的新规允许网络侵权案件在受害人住所地起诉,降低了异地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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