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商家虚假宣传可能涉及哪些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
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转离不开法律对商业行为的规范与监督,虚假宣传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手段之一,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可能扭曲公平竞争机制。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宣传”条款升级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标志着我国对商业欺诈行为的打击进入新阶段。消费者或同业经营者在遭遇此类行为时,可依据该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等核心条款主张权益,但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行为特征及司法实践进行深度剖析。
法律条款的演变逻辑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将虚假宣传的规制范围从“商品质量”扩展至“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六大维度。这一调整反映出立法者对新型商业欺诈形态的预判,例如电商平台的炒信行为,正是通过虚构用户评价误导消费决策。与旧法相比,新法删除了“制作成分、有效期限”等传统要素,转而聚焦数字经济时代高频出现的虚假信息类型,体现出法律对市场动态的适应性。
条款修订的另一亮点在于将“引人误解”与“虚假”列为并列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即便宣传内容客观上真实,若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仍可能构成违法。例如某餐饮企业将普通安格斯牛肉标注为“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虽未直接虚构产品名称,但通过产地与等级的误导性描述影响消费者判断,被认定为典型违法案例。
构成要件的双重维度
虚假宣传的违法性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恶意与客观误导两个层面。主观方面要求经营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某家具公司伪造“CCTV央视上榜品牌”标识,其明知未经授权仍持续使用虚假荣誉标识,构成直接故意。而“老K”平台案件中,商家虽未直接编造数据,但通过组织虚假交易间接制造热销假象,被认定为放任误导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客观判定需引入“普通消费者理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提出,应结合行业惯例、公众认知习惯进行综合判断。例如某化妆品宣称“使用后肌肤年龄逆转30岁”,由于消费者普遍认知此类宣传属于夸张修辞,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宣传;但若宣称“经临床验证祛斑率达98%”则需提供医学检测报告支撑,否则可能触发法律责任。
与广告法的协同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存在规范竞合,但适用逻辑存在差异。前者侧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后者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当虚假宣传通过广告形式呈现时,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优先适用《广告法》,如某家居品牌在电视广告中虚构质检报告,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处以广告费用五倍罚款。但对于线下门店标价签造假、直播带货话术误导等非典型广告场景,则需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进行规制。
司法实践中存在“混同宣传”的特殊形态。某油锯销售商在产品页面同时标注“N95级过滤”和“KN90认证”,虽单项表述属实,但组合使用导致消费者误认防护等级,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判处退一赔三。此类案件凸显出宣传内容整体语境的重要性,即便局部真实仍可能构成整体误导。
民事救济的实践困境
受损害经营者主张民事赔偿时,需证明实际损失与虚假宣传的因果关系。2022年司法解释突破性地允许参照侵权获利主张赔偿,但原告仍需完成初步举证。在某电商平台案中,同业竞争者通过调取平台后台数据,证实被告虚构交易量导致自身销售额下降30%,成功获得法定赔偿。
消费者维权路径则呈现差异化特征。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赋予消费者直接诉权,但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北京法院审理的某汽油锯虚假宣传案中,消费者凭借商品详情页截图与厂家声明,证明销售商虚构产品参数,最终获判退一赔三。这种跨法域的权利救济机制,构建起多维度的消费者保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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