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普及与社会兼职需求增长,在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现象日益普遍。此类活动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与学理研究中长期存在争议。一方面,学生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外在特征;其在校生身份与教育管理属性又使其与传统劳动者存在显著差异。这一争议不仅涉及学生权益保护,更关乎劳动法体系的边界界定。
一、法律定义与主体资格
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且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在校学生虽满足年龄条件,但其主要身份仍受《教育法》约束,全日制学生需以学业为核心义务,难以完全履行劳动者的持续性工作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否定了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关系属性。地方司法实践中存在例外判例。例如,广东省某法院在2021年判决中认定一名连续三年参与企业技术研发的硕士生为劳动者,理由是其工作内容已超出“辅助性”范畴,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
二、用工模式与从属性判定
勤工助学的用工形式直接影响劳动关系认定。校内岗位(如图书馆助理、实验室管理员)通常由学校统一管理,学生工作时间与课程安排直接挂钩,用人单位不享有完全支配权。此类工作更接近“教育实践”范畴,与市场化用工存在本质区别。
而校外兼职则呈现复杂样态。例如,某电商平台与高校合作招募“校园大使”,要求学生每日完成固定工作时长并接受绩效考核。此类岗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具备明确的岗位职责与管理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研究中心2022年调研发现,37%的校外兼职岗位存在事实上的考勤、奖惩机制,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要件。
三、司法实践的差异化处理
司法裁判中对学生劳动关系的认定呈现显著地域差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李某诉某教育机构案”中认为,学生暑期担任课程顾问的行为属于短期劳务合作,因其工作未脱离学业规划且受学校管理。相反,浙江省某法院在“王某外卖骑手纠纷案”中,依据每日工作时长、收入占比等指标,认定其构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这种分歧源于法律解释的弹性空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某某指出:“现行法律未对‘勤工助学’作出细化定义,导致法官需依赖个案事实进行自由裁量。”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明确将“是否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作为核心判定标准,但具体适用仍需结合行业特性。
四、权益保护与制度重构
现行法律框架下,学生群体面临权益保障真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数据显示,学生兼职者遭遇欠薪、工伤的比例高达21%,但其中仅6%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多数学生因劳动关系认定困难,被迫选择民事诉讼,维权成本显著增加。
学界呼吁建立特殊保护机制。清华大学法学院课题组建议,可参照德国《职业培训法》,将符合特定条件的学生兼职纳入“类劳动关系”范畴,强制用人单位投保意外险并设定最低时薪标准。需完善学校监督责任,例如要求校外兼职备案登记,以避免企业滥用学生劳动力。
总结与展望
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质上是法律逻辑与现实需求的冲突。司法实践需在保护学生权益与维护劳动法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点。未来研究可聚焦于制定勤工助学专项法规,或通过扩大《劳动合同法》中“特殊劳动关系”的适用主体,将部分高从属性兼职纳入保障范围。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属性评估指标体系,将有助于减少司法裁判的随意性,推动形成更公平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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