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被领取后遭删除,小额赠与能否主张返还



在数字社交日益普及的今天,微信红包以其便捷性成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工具。当一方发送红包后遭对方领取并删除好友,这类小额资金往来是否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返还可能?看似简单的社交行为背后,实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边界。

法律性质认定

微信红包的法律定性直接影响返还主张的可行性。司法实践中,红包常被视为单务、无偿的赠与行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指出,微信红包基于其名称特征及民间习俗,通常被推定为具有社交属性的无偿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以财产权利转移为标志,这意味着红包一旦被接收,财产权即发生转移。

但并非所有红包均无法撤销。当红包金额明显超出日常社交范畴,或附有明确条件时(如婚约彩礼性质),可能构成附条件赠与。2024年最高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可主张返还。但普通小额红包因缺乏明确条件约定,难以适用该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返还的核心在于举证责任的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需证明红包具备借贷合意或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司法实践中,单纯提供转账记录不足以推翻红包的赠与推定,需结合聊天记录、备注说明等证据链。

例如杭州中院2023年审理的雪诺诉丹妮案中,原告虽提供38万元转账凭证,但其中5万余元特殊金额转账因缺乏借贷合意证据未被支持。这反映出法院对证据标准的严格把握——红包的社交属性天然削弱借贷合意的证明力。

社交习惯影响

特定金额与场景对法律定性产生实质影响。包含“520”“1314”等谐音数字的转账,因其明显的示爱属性,在南京、深圳等地法院判决中均被认定为情感赠与。节假日发送的小额红包亦被视为节日祝福,符合《民法典》第十条关于公序良俗的适用原则。

社交关系的亲密度同样影响判断。海淀法院在刘女士案中特别指出,恋人关系中的资金往来需综合考量经济状况、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普通朋友间200元以下红包多被认定为礼节性赠与,而密切经济往来可能触发不当得利审查。

身份确认难题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构成实务难点。根据微信支付业务规范,领取红包需通过“申请电子转账凭证”获取对方实名信息,该凭证加盖支付机构电子印章,可作为诉讼证据。但若收款方抗辩微信号非本人使用,主张方还需补充其他身份关联证据。

技术特性也影响证据效力。微信红包的不可撤回性与转账的“退还”功能差异,反映在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年判决中——红包接收视为接受赠与完成,而转账退回机制保留借贷关系抗辩空间。这种功能设计差异成为法官推定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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