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违规操作时,如何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抵押担保作为常见的增信手段,其效力往往直接影响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实践中,抵押权人若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可能直接动摇抵押合同的效力基础。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到具体实务中的司法认定,需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等规范,形成多维度的权利救济路径。
一、意思表示瑕疵
抵押合同的效力基础在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抵押权人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与抵押人恶意串通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合同无效。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3801号案中,银行明知抵押人未召开股东会仍接受担保,法院认定双方存在规避法律审查的合意,构成恶意串通。
实务中需注意意思表示瑕疵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主张合同无效方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违规操作的存在,如存在伪造签名、虚构交易等情形。在(2020)赣民终755号判决中,抵押人通过笔迹鉴定证实合同签署时法定代表人未在场,成功推翻债权人关于"形式审查已尽责"的抗辩。
二、程序要件缺失
公司对外担保须遵循《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决策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提字第156号公报案例中明确,债权人未审查股东会决议即接受担保的,不构成善意相对人。该裁判要旨后被《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吸收,确立"形式审查义务"的刚性标准。
审查标准的具体化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需核验决议签字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其二,关联担保必须排除利害关系股东表决;其三,上市公司担保应以公开披露信息为准。如某银行因未发现抵押人章程规定的"担保金额超净资产10%需股东大会决议"条款,被认定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标的违法性抗辩
抵押财产合法性直接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禁止以教育设施等公益财产抵押。在(2022)最高法民申345号案中,法院认定抵押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债权人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导致抵押权无法对抗共有权。
对于特殊财产的处理规则存在递进关系:首先需判断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物;其次审查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最后确认处分权限的完整性。例如以划拨土地抵押时,依据《新担保解释》第五十条,虽不否定合同效力,但变价时需优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实质上影响债权实现顺序。
四、登记对抗缺陷
物权公示原则要求抵押登记与合同效力协同审查。实践中存在三类典型问题:预抵押登记未转正式登记、登记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登记机构程序违法。如(2020)最高法民申57号案显示,仅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能产生优先受偿效力。
登记瑕疵的法律后果具有层次性:未办理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必然否定合同效力;登记内容错误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恶意串通办理虚假登记将触发合同无效。自然资源部2021年新规要求登记簿必须记载"禁止转让约定",该行政规范的效力层级直接影响违规操作的认定尺度。
五、格式条款滥用
金融机构常通过格式条款扩大担保责任范围。《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不合理加重抵押人责任的条款无效。某商业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及于抵押物修缮新增部分",法院援引《九民纪要》第五十五条,认定该约定超出主债务范围而无效。
格式条款审查需着重三点:责任加重是否具有对价平衡性、权利限制是否影响主要合同目的、解释规则是否违反公平原则。在流动质押监管纠纷中,监管协议若约定"监管人无条件承担补足责任",可能因违背担保从属性原则被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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