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费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怎样主张权益



在房产交易、租赁等场景中,中介服务合同常因条款表述模糊引发争议。尤其当中介费支付条件、服务范围等核心条款存在歧义时,委托人与中介机构易陷入法律纠纷。如何准确界定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平衡各方权益,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负有如实报告义务,若因隐瞒重要事实或条款歧义导致委托人权益受损,可主张免除支付义务。而第963条明确,中介人仅在促成合同成立时享有报酬请求权,若目标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该权利随之消灭。例如,上海某房产经纪公司诉周某某案中,法院以“跳单”条款未明确禁止委托人多方委托为由,认定购房者选择其他中介不构成违约。

法律要求合同条款遵循公平原则。若中介合同设置“无论是否成交均需支付费用”等格式条款,可能因限制委托人选择权被认定无效。如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王某案中,法院认为中介未实际参与交易谈判,仅提供房源信息不能主张全额佣金。此类判例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格式条款的严格审查态度。

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

当条款存在歧义时,法院通常采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的复合方法。如青岛某房产经纪公司诉由某案中,法官结合合同全文及交易习惯,认定“独家委托”条款未排除其他正当途径获取房源,购房者不构成违约。又如贾某诉上海某商贸公司案,法院通过分析居间服务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性作用”,对报酬金额进行合理裁量。

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需重点审查中介机构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中介机构需以显著方式提示与费用相关的关键条款。实践中,如中介未明确告知“中介费包含服务范围”,可能被认定未尽告知义务。北京某房产纠纷中,法院以“服务内容未在合同中列明”为由,判决退还30%中介费。

争议解决途径选择

协商调解应作为首要解决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可向消费者协会或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例如杭州某租赁纠纷中,租客通过住建部门调解,成功将中介费从1个月租金降至0.5个月。但需注意调解协议需经司法确认才具强制执行力。

仲裁或诉讼的选择需结合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应按《仲裁法》第16条审查仲裁机构是否明确。某融资咨询公司诉某建材集团案显示,即便合同名为《融资协议》,法院仍根据实质服务内容认定为中介合同,适用诉讼管辖。诉讼中可申请法院对歧义条款进行目的解释,如上海某测量公司案中,法官结合汇率损失计算方式还原当事人真实意思。

证据收集与举证要点

完整的证据链应包含合同文本、沟通记录、支付凭证三类核心证据。张某某诉某中介机构案中,委托人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中介承诺“不成交不收费”,成功推翻合同书面条款。对于口头补充协议,可依据《民法典》第469条,通过履约行为等间接证据佐证。

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中介机构需对“促成合同成立”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如王某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案中,中介因无法证明其提供的税收政策建议系签约关键因素,被判承担70%赔偿责任。电子证据的固定尤为关键,需及时公证通话录音、网页快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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