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遭遇停水停电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在城市化进程中,房屋征收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以停水停电手段逼迫搬迁的现象尤为突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更直接挑战法治底线。法律早已明确禁止以非法手段迫使搬迁,但现实中仍有部分征收方顶风作案。被征收人是否能够通过行政复议维护权益,成为破解这类纠纷的关键切入点。
一、法律依据与违法定性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反复援引,例如在江西省九江市某养殖户维权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即便涉及违法建设认定,行政机关也无权通过停水电实施强制措施。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进一步明确,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计算,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等野蛮手段逼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追责。北京昌平区法院2024年审理的案例中,镇因向供电公司发函要求对未签约户停电,被认定超越法定职权,行政行为违法。这些规定和判例共同构建起禁止非法停水电的法律屏障。
二、救济途径与程序选择
当遭遇非法停水电时,被征收人首先需要区分行为主体。若是供水供电企业直接实施,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合同权益;若是行政机关指令导致,则构成可诉的行政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处理的案件中,征收方通过发函要求水电企业配合停供,法院认定该函件本身即属可复议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作为前置救济手段具有明显优势。根据2024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可在知道行政行为后60日内提出复议,且对停水电等即时性侵权行为,复议机关应当优先处理。浙江金华某土菜馆因停水停电引发行政诉讼,最终通过复议程序确认违法并获赔9.9万元,展现了复议程序的高效性。
三、证据收集与事实固定
有效举证是维权成功的基石。当事人需系统收集三类证据:一是停水电的原始凭证,包括书面通知、通话录音等,如所述需注意通知落款单位和公章;二是损害事实证据,包括水电表损坏照片、缴费记录、生产经营账册等;三是因果关系证据,证明停水电与征收行为的关联性,例如征收工作人员现场威胁的录像。
在江苏启东某拆迁案中,当事人通过保存镇《告知书》、现场停电照片及负责人电话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认定停水停电系行为。这种立体化的证据收集方式,为后续法律程序提供了坚实支撑。
四、复议程序与实操要点
启动行政复议需严格遵循法定要件。申请书需载明明确的被申请人,通常为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或直接实施停水电的行政机关。如8所示,申请书需附具身份证明、行政行为文书复印件及证据清单。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向批准征地的省级申请复议。
复议过程中需重点审查两方面:一是行为合法性,包括职权依据、程序合规性;二是合理性,如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中,复议机关查明征收方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实施停水电,构成程序违法。新《行政复议法》第44条还赋予复议机关主动调查权,可调取水电企业配合停供的内部文件作为关键证据。
五、司法实践与发展趋势
近年司法裁判呈现两大趋势:一是扩大受案范围,将形式隐蔽的逼迁行为纳入审查。如2024年北京某案中,镇虽未直接实施停电,但通过向供电公司发函施加压力,仍被认定为实质行政行为;二是加重处罚力度,披露的最高法判例确立停水电赔偿可参照企业三年平均效益计算,改变了以往仅补偿直接损失的裁判尺度。
地方司法文件亦在细化操作标准。浙江省高院2023年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停水电超过72小时即推定存在主观故意,行政机关需自证行为必要性。这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极大减轻了被征收人的维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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