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单位骗签劳动合同后如何协商解决
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劳动者可能因信息不对称或用人单位的误导性承诺陷入被动境地。当发现劳动合同存在欺诈性条款或被诱骗签署时,劳动者需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协商解决作为首要策略,既能降低维权成本,又可避免双方关系恶化,但需建立在充分准备与专业认知基础上。
一、明确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劳动合同作为民事契约关系,同样适用该条款。劳动者需理解“欺诈”的法定定义: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虚构事实,导致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例如,某企业承诺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却在合同中设置高额违约金条款,但实际未开展培训,即构成欺诈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存在欺诈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条款自始不产生约束力,劳动者有权主张撤销。值得注意的是,除斥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逾期将丧失撤销权。这意味着劳动者需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及时采取行动,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权利受损。
二、协商准备策略
证据收集是协商成功的基石。劳动者需系统整理入职前后的沟通记录,包括招聘简章、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重点保存与虚假承诺相关的证据。例如,某劳动者保留的招聘广告明确标注“双休制”,但实际合同注明“按公司排班”,此类证据能直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误导。对于口头承诺,可寻找同期入职同事作为证人,或调取入职培训录音等辅助材料。
书面沟通是启动协商的关键步骤。建议以正式函件形式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异议,列明合同条款与事实不符的具体内容,并附证据复印件。例如:“入职时贵司承诺销售提成按季度结算,但合同第八条约定‘提成发放时间由公司另行通知’,该条款与协商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函件需明确要求重新协商条款,并设定合理答复期限。
三、协商过程要点
诉求表达需遵循阶梯式原则。初次协商可先提出修正核心条款,如薪酬结构、工作时间等直接影响权益的内容。若用人单位态度消极,再逐步扩大诉求范围。某案例中,劳动者首先要求删除“自愿放弃社保”条款,在取得进展后进一步主张修改竞业限制期限,最终实现条款整体优化。整个过程需保持专业态度,避免情绪化表达。
利益平衡是协商成功的核心。劳动者可提出折中方案,例如将单方解除权条款修改为“经工会协商后解除”,或在违约金条款中增加企业违约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员工在发现培训服务期条款存在欺诈后,主动提出以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为违约金计算基准,最终与企业达成补充协议。这种互惠式协商能有效降低对抗性,提高条款修正成功率。
四、协商失败预案
当协商陷入僵局时,劳动者应及时启动投诉程序。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时,需附带劳动合同、证据清单及协商记录。某地劳动监察大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对虚构岗位待遇的企业处以2万元罚款,并责令重新签订合同。这种行政干预往往能促使企业重回谈判桌。
司法救济作为最终手段,需注重程序衔接。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同步主张合同无效与经济补偿。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涉及欺诈的劳动合同纠纷可直接申请仲裁,无需经过调解前置程序。某判例显示,劳动者在证明企业虚构职位晋升机制后,成功获赔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诉讼阶段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仅需证明欺诈事实存在,用人单位则需自证条款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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